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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下乡支教”重在成效

来源:中国教师报      浏览次数:24272


 “下乡支教”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补充配备、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、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。尽管这种交流在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,但仍存在一些问题,需要予以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。

 许多接收学校只能用人不能管人,对支教教师无奖惩权,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激励或约束。

 另外,“下乡支教”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村学校的孩子享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。但是,由于支教时间较短,最长也只有一年时间,支教教师往往在刚熟悉情况后便匆匆离去,教育教学的系统性、连续性得不到保证。教师的频繁更换也让学生处于不断认识和适应新教师的过程中,不利于学生的身心成长。

 针对以上问题,笔者建议从交流期限、考核评价、薪酬激励等方面对支教政策加以调整。

 第一,适当延长支教时间。无论从支教教师指导接收学校教师的角度看,还是从接收学校学生受教育的延续性来看,一年时间都远远不够,建议以不低于3年为宜,以打消下乡教师“做客”的思想,增强其主体归属感,真正在接收学校安心工作,踏实执教,与接收学校、教师充分融合,有效发挥辐射、带动作用,让接收学校的学生得到良好教育。

 第二,改革考评激励制度。支教教师在交流期间的考核评价应由县(区)教育部门统一管理。接收学校为直接考评主体,其提供的考评成绩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,以实现用人方的责权利一体,做到“谁用人、谁管人、谁负责”。另外,对支教教师的考评指标也应全面、多元化,在日常教育教学评价指标的基础上,增加其对于接收学校教师带动、指导的内容,考评结果作为支教教师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,优秀者由县(区)教育主管部门给予不同的物质奖励或精神激励。

 第三,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特殊津贴制度。支教教师在个人生活、家庭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付出,也增加了交通、生活支出。建议制定实施国家乡村教师岗位特殊津贴制度,大幅度提升乡村教师岗位津贴标准,越是艰苦边远地区标准应越高,总体水平要显著高于本地当前支教补助标准。这种津贴对岗不对人,教师支教期间不再发放支教补助,而是与乡村教师同样享有此岗位津贴,并根据路程远近发给一定数额的交通补助。这种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,将有效提升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,稳定乡村教师队伍,同时激励更多城镇优秀教师下乡支教。

 (作者金志峰,单位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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